弘鼎法律事務所

  從2012年10月起,弘鼎法律事務所陸續匯集了來自各方志同道合的律師團隊,期許在每個受託的專門領域與案件中,提供專業、精準而熱忱的服務。 弘鼎律師團隊,來自於專精的結合,無論是本國法律或涉外法律事務,抑或訴訟及非訴訟事務領域,皆有多年經驗的累積;而以團隊合作的形式出發,提昇了事務所專業法律服務的深度與廣度,相信對於案件及委託人,都將是一個全新而精進的體驗。 信任、效率與品質,是弘鼎律師團隊的三大核心特色,事務所的每一位成員都有無比的熱情和信念,將核心特色展現於每次受託案件事務處理之上,也更期待事務所以如此精神,持續地成長與前進,樹立專業與全方位法律服務的新風貌。 弘鼎法律事務所團隊所有成員,誠摰地歡迎您們的來訪!

最新消息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主旨:標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破字第9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一) 二手電腦設備乙批,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標,分別標售。
(二) 甲標:儲存設備一批。計含6T外接式硬碟1台,網路儲存伺服器(固態硬碟256G x2,硬碟2T x4)1組。
(三) 乙標:ASUS螢幕共6台。
(四) 丙標:桌上型電腦主機共10台。計含組裝主機7台,HP主機2台,Genuine TX253 4H/S伺服器1台,鍵盤4個。
(五) 丁標:筆記型電腦共3台。ASUS X540S 1台,Genuine GNB15X-GU 1台,Lenovo ideapad 300-15ISK 1台。
(六) 戊標:附屬設備一批。計含Brother 多功能複合機3台,EPSON 投影機1台。
三、 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本次投標採分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件或某幾件物品出價,投標人應於標單上標明欲出價之標號及金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無法辨識之情況者,其投標無效。
(二)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 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6月12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 開標時間:114年6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將於當日開標時一併公布),以各標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三)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種類、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二手電腦設備狀況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不可抗力事故: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00分辦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附件(檔案下載):投標單

主旨:謹通知各債權人參加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案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第三次債權人會議事。
說明:
一、 依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民國(下同)114年4月7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諭示辦理。
二、 緣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前於107年6月29日經士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現士院已定於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整於士院民事大樓第九法庭召開本件破產執行事件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會中將由破產管理人報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進度,並將議決以下重大事項:(一)選任監查人(目前已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受推派為候選人)、(二)是否同意本管理人不再耗費額外成本追索復興航空債權中無追索經濟效益之部分。
三、 法官已裁示,如上揭決議仍未通過,將保留財團目前賸餘款項由破產管理人支付費用以追索其他無實益債權,並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在相關程序未完成前,破產財團將暫不予分配。爰請各債權人踴躍出席,對上揭議題表示意見。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破管售字第24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商標權共36件。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次投標採整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項或某幾項商標出價。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4月1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開標時間: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為新臺幣50,000元,以總價不低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本次標售財產屬無體財產權,得標人須自行負責辦理標售財產之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將於得標人付清價款後6個月內,配合得標人辦理本次標售財產移轉登記所必須之程序。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營業稅、契稅、規費及任何稅費,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一)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商標權清冊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二)本次標售財產供閱覽之商標權清冊所記載相關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有關商標名稱、申請案號、註冊號碼、權利期間及權利有效性以及其他資訊等,均以各註冊地登記機關記載,或各該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或判斷,並自行負責。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30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在案,並經113年度執破字第9號裁定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請該公司債權人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向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填妥【附件】債權申報表,並將正本擲寄弘鼎法律事務所(地址:10487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信封註記: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債權申報期日以本所收受債權申報表之日為準,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破產債權。特此公告。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附件(檔案下載):債權申報表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376/8386856

2024/11/27 01:09:48 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兆豐金控(2886)旗下兆豐銀行於11月下旬舉辦行內家族信託菁英研討班,由全台各分行信託業務人員及消、企金行銷主管約180人參加,內容涵蓋各類資產傳承,以及不同企業組織架構的信託設計,例如非公開發行公司與閉鎖型公司的架構設計與信託結合,期待能滿足個別家族不同的傳承需要。

此次家族信託菁英研討班,邀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呂蕙容,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弘鼎及萬國法律事務所的會計師與律師,分享家族傳承信託及稅務法律專題,使兆豐銀信託人員除具專業知識外,亦能掌握客戶多元需求,落實客製化信託資產規劃。

兆豐銀行信託處處長侯君儀表示,台灣產業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其中更有不少隱形冠軍,但隨著企業主年紀漸長,接班與傳承逐漸成為家族與企業永續傳承的挑戰,如何學習國外百年家族企業(例如美國范德比爾特家族與洛克菲勒家族),即使世代更迭,依然能延續家族傳承與穩固經營權,確實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呂蕙容期許信託業者能持續推動信託永續與金融友善,發展多元客製信託商品,而家族信託規劃具安養、股權及傳承等多元功能,兆豐銀行結合跨業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交流研討,有助提升信託業務人員稅務和法律的規劃能力,設計家族信託時更能面面俱到。

另外,勤業眾信會計師王瑞鴻解析家族傳承規劃可能的稅務議題與解決方案,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鄭秀惠則分享客戶家族傳承實務面上須留意的法律問題、架構設計,而萬國法律事務所則分享國內家族信託的最新趨勢,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對話,讓現場同仁對於家族信託有了更深的認識。

兆豐銀行積極推動金管會信託2.0「全方位信託」人才培育策略主軸,已培訓超過650位行員參加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課程,其中逾160位行員取得「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專業證照。今年已協助多位客戶規劃安養信託及家族傳承信託,除能安心樂活,也能成功傳承,達到「富可過三代」。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主旨:謹請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以書面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暨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有關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業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一次分配表,並於翌日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公告在案(如附件一)。因前揭裁定於公告後至113年1月24日均無人提出異議,士林地院嗣於113年1月25日命破產管理人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如附件二)。

二、茲為依據上述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辦理本破產財團第一次分配事宜,謹請各債權人於113年3月5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向破產管理人指定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做為分配款項之受款帳戶(戶名需與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名稱相符;如因企業併購、更名或獨資商號等事由致名稱有所出入者,請書面說明之),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或該金融機構所出具記載帳戶資訊之文件以資證明(破產管理人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聯絡信箱:kyo@viajustice.com.tw)。

三、破產管理人為執行本件職務之所需,依法蒐集債權人上述財務識別資訊,僅供本破產財團財產分配之用,所涉資訊之處理及利用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有關法令之規定,於辦理本件破產程序之必要期間與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債權人就其個人資料並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倘若債權人拒絕提供,破產管理人將無法執行其債權之分配程序。

四、如債權人未於113年3月5日以前指定受款帳戶並提供證明文件,致破產管理人無法匯付應分配款項,相關分配款將依法提存至士林地院提存所。屆時債權人將必須自行向法院聲請領回提存金,請各債權人務必注意時限。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107執破字第8號公告影本。

附件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1月25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影本

附件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

 

 

 

Date: Feb. 05, 2024

To facilitat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assets under the bankruptcy estate of 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nkruptcy Estate”), the creditors of such Bankruptcy Estate (hereinafter individually referred to as “Creditor” and collectively as “Creditors”) are hereby notified and requested to each provide the trustee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with the information and relevant documents on your designated account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e that is able to receive remittance funds.

 

1、On December 25th 2023, Taiwan Shilin District Court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urt”) recognized, by issuing a ruling with the reference number 107 Zhi-Po-Zi No. 8 as attached hereto in Appendix 1), the first distribution table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prepared and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s. Since no objection had been raised against such ruling within the prescribed period of time, the Court therefore instructed the Trustees to implement the first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distribution table , as stated in the letter dated January 25th 2024 attached hereto in Appendix 2.

2、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first distribution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in the ratio and manner as indicated in the aforesaid distribution table, each Creditor is hereby requested to designate to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including e-mails) no later than March 5th 2024 (Taipei time), for receiving the distribution payments, a personal account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e that is able to receive remittance funds, the beneficiary name of which account shall be identical to the name of Creditor as listed in the distribution table. In the case that there is any inconsistence in the names due to merger or acquisition, change of name, sole proprietorship etc., a written explanation is required. Creditors shall also submit to the Trustees a photocopy of the passbook cover page of such designated account or other evidencing documents provided by the relev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which show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of such account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Trustees: office at 11th floor, No. 164, Fuxing North Roa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87, Taiwan; e-mail: kyo@viajustice.com.tw ).

3、With a view to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and oblig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Bankruptcy Estate, the Trustees are collecting the aforesaid personally-identifiable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Creditors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the assets in trust. All such information collected will be processed and used pursuant to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time period and territory necessary for thes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Such Creditors, being data subjects, may exercise the rights in regard of his/her personal data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see Appendix 3). Creditors are free to choose whether or not to provide the requested personal information; however, if Creditors refuse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the Trustees will not be able to carry out the distribution proc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s of such Creditors.

4、In the event that any Creditor fails to designate an account for receiving distribution payments and/or to provide the evidencing documents satisfactory to the Trustees by March 5th 2024 (Taipei time), the Trustees will then lodge accordingly the respective distribution amount of such Creditor with the Public Lodgment Office of the Court. Once the lodgment is made, Creditors need to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ourt on their own for collection of such lodged payments. Please take close note of such expiry date.

 

Bankruptcy Trustee, Yueh-Lin Lee, attorney-at-law

Bankruptcy Trustee, Li-Chen L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ppendix 1: 107 Zhi-Po-Zi No. 8 Ruling

Appendix 2: January 25th 2024 Taiwan Shilin District Court

Letter.

Appendix 3: Article 3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主旨:謹通知各債權人參加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案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事。

說明:

一、依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諭示辦理。

二、緣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前於107年6月29日經士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李岳霖律師(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話:(02)8712-6019)、賴麗真會計師(聯絡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68樓,電話:(02)8101-6666)及林敏浩律師(林敏浩律師嗣於109年1月15日經裁定解任,並於同年1月30日確定)為破產管理人在案。

三、現士院已定於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整於士院民事大樓第九法庭召開本件破產執行事件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會中將由本管理人報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進度,並將表決以下重大事項:(一)選任監查人、(二)是否同意本管理人不再耗費額外成本追索復興航空債權中無追索經濟效益之部分。

四、如各債權人欲出席本次債權人會議,爰請於112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具狀向士院陳報(案號:107年執破字第8號,股別:月股),以利士院安排相關事宜。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1120923士林地院函(興航)

服務項目

公司商務與投資

  • 境內外投資、併購、合資、反傾銷、不動產及其他資產處理、代理、經銷、授權等相關諮詢建議、協商談判及合約文件撰擬
  • 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之召開及運作、章程及內部規章制訂、經營權紛爭解決及公司治理等諮詢建議
  • 兩岸經濟貿易事務及紛爭解決
  • 勞資關係、公平交易、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諮詢建議
  • 公司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之申請
  • 企業內部高階人員及員工相關法律教育訓練
  • 破產、重整程序之進行

金融與資本市場

  • 銀行聯貸、融資、授信、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契約文件審閱及意見提供
  • 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之規劃及申請、銀行法令法規遵循
  • 債務協商及金融消費爭議等法律諮詢及建議
  • 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保險及資本市場等相關文件審閱、撰擬、協商談判暨法律諮詢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交易法案件之檢舉或答覆
  • 專業結合之文件審閱、檢查、協商、諮詢暨申請
  • 消費爭議案件及集體訴訟

智慧財產權​

  • 專利、商標、著作權侵害之權利救濟處理、訴訟暨其他紛爭解決方案之協商與談判
  • 授權、轉讓及技術合作等架構規劃、協商談判及相關合約文件撰擬
  • 專利及商標申請及維護
  • 藥事藥妝品管制性廣告案之許可申請
  • 公司智財權營運整理策略規劃及執行

會計審計及稅務事件

  • 稅務法令諮詢建議
  • 稅務及會計相關紛爭處理
  • 稅務暨財務規劃建議暨執行

家事事件

  • 婚姻案件協商、諮詢
  • 繼承案件協商、諮詢
  • 遺產規劃管理

訴訟與仲裁事件

  • 一般及商務民事、刑事、家事事件、智慧財產、勞資及行政訴訟
  • 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強制執行業務
  • 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
  •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及仲裁
  • 商務事件仲裁
  • 中國大陸地區貿易事件仲裁

    TEL

    電話: 886-2-8712-6019
    傳真: 886-2-8712-6159

    ADD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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