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主旨:謹請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以書面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暨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有關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業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一次分配表,並於翌日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公告在案(如附件一)。因前揭裁定於公告後至113年1月24日均無人提出異議,士林地院嗣於113年1月25日命破產管理人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如附件二)。
二、茲為依據上述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辦理本破產財團第一次分配事宜,謹請各債權人於113年3月5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向破產管理人指定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做為分配款項之受款帳戶(戶名需與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名稱相符;如因企業併購、更名或獨資商號等事由致名稱有所出入者,請書面說明之),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或該金融機構所出具記載帳戶資訊之文件以資證明(破產管理人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聯絡信箱:kyo@viajustice.com.tw)。
三、破產管理人為執行本件職務之所需,依法蒐集債權人上述財務識別資訊,僅供本破產財團財產分配之用,所涉資訊之處理及利用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有關法令之規定,於辦理本件破產程序之必要期間與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債權人就其個人資料並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倘若債權人拒絕提供,破產管理人將無法執行其債權之分配程序。
四、如債權人未於113年3月5日以前指定受款帳戶並提供證明文件,致破產管理人無法匯付應分配款項,相關分配款將依法提存至士林地院提存所。屆時債權人將必須自行向法院聲請領回提存金,請各債權人務必注意時限。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附件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1月25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影本。
附件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