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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破管售字第24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商標權共36件。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次投標採整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項或某幾項商標出價。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4月1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開標時間: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為新臺幣50,000元,以總價不低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本次標售財產屬無體財產權,得標人須自行負責辦理標售財產之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將於得標人付清價款後6個月內,配合得標人辦理本次標售財產移轉登記所必須之程序。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營業稅、契稅、規費及任何稅費,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一)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商標權清冊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二)本次標售財產供閱覽之商標權清冊所記載相關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有關商標名稱、申請案號、註冊號碼、權利期間及權利有效性以及其他資訊等,均以各註冊地登記機關記載,或各該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或判斷,並自行負責。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