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破管售字第23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張,共13,988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1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底價為新台幣360,000(肆拾萬)元,投標人之出價應不低於底價,並以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不低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且均達到底價,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月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五)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