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 公告(動產拍賣-第三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111破管售字第1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一)甲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備註
1 龍巖白沙灣安樂園「真龍殿優雅型雙位室基督教」 1座 位置:6地理別6樓6區3方位06排09列5
2 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160-28地號土地 1筆

權利範圍:2/410000

面積(m2):41906

(二)乙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備註
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342) 69股 無實體股票
2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451) 53股 無實體股票
3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3049) 458股 無實體股票
4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股

股票編號:

96-NX-0030224

備註:

  1. 上開拍賣標的現有債權人扣押登記或破產登記,惟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2. 乙標之編號1至編號3為上市公司無實體股票,拍定人應自行開設集中保管帳戶,俾利辦理拍定後股票匯撥等程序。
  3.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財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1時。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甲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合併出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點交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得標物之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若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藍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1)申請。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