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02號遺產管理事件被繼承人陳佩嵩之遺產。
拍賣依據:民法第1179條
公告事項:
一、 標售財產:
新北市不動產3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壹仟肆佰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 土地坐落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
1 | 新北市 | 汐止區 | 福興段 | 1694 | 105.53 | 全部 |
底價:9,800,000元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
2 | 新北市 | 汐止區 | 福興段 | 1700 | 12.23 | 全部 |
底價:1,200,000元 | ||||||
編號 | 建物建號 | 建物門牌 | 樓層面積合計 | 建築式樣 | 權利範圍 | |
基地坐落 | ||||||
3 | 3362 | 新北市汐止區合順街13巷25號 |
1層:65.10 合計:130.20 |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建築 | 全部 | |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1694、1700地號 | ||||||
底價:3,000,000元 | ||||||
備註: 本次標售財產,遺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
二、 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 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4,0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佩嵩遺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依規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 開標時間: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六)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八)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三、 其他公告事項: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遺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2月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何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2)申請。
(五)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 本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佩嵩遺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