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111破管售字第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式標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宣告執行事件陳明智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臺南市安南區不動產計10宗,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
不動產坐落 |
使用分區 |
權利 範圍 |
底價 (新台幣/元) |
保證金 (新台幣/元) |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
1 |
青草段 |
190 |
206.11 |
農業區 |
2/3 |
390,716 |
78,150 |
2 |
青草段 |
309 |
586.68 |
農業區 |
2/3 |
638,895 |
127,780 |
3 |
青草段 |
309-1 |
218.43 |
道路用地 |
2/3 |
167,390 |
33,480 |
4 |
青草段 |
309-2 |
621.63 |
農業區 |
2/3 |
676,955 |
135,400 |
5 |
青草段 |
324 |
942.59 |
農業區 |
188/216 |
2,506,534 |
501,310 |
6 |
青草段 |
325 |
363.95 |
農業區 |
1/1 |
1,111,958 |
222,400 |
7 |
青草段 |
326 |
28.24 |
農業區 |
1/1 |
86,280 |
17,260 |
8 |
青草段 |
327 |
45.66 |
農業區 |
1/1 |
139,503 |
27,900 |
9 |
青草段 |
327-1 |
183.02 |
道路用地 |
1/1 |
304,500 |
60,900 |
10 |
青草段 |
327-2 |
373.80 |
農業區 |
1/1 |
1,130,745 |
226,150 |
備註: 1、本件標售不動產依編號分別投標、分別出價,以各編號出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1~5為標售土地應有部分,得標後不點交,若得標者非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3、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6~10得標後點交,惟編號9屬道路用地,投標者請自行注意。 4、本件標售不動產現有查封登記、破產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得標後破產管理人將陳報破產法院辦理註銷登記事宜,並由抵押權人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辦理塗銷登記。 |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標售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本件各編號不動產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表),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3日止。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依編號分別出價、分別開標,以各編號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標售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逾期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依民法第39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破產管理人得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得標人應負擔其差額及相關之賠償責任。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3月23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