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主旨:公告停止民國111年5月11日111破管售字第6號第三次標售陳明智破產財團財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程序。
公告事項:
本破產管理人前依破產法第138條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以111破管售字第6號公告標售破產財團臺南市安南區不動產計10宗,茲因抵押權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1日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以書面向本管理人行使別除權,爰取消本次標售程序,特此公告。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主旨:公告停止民國111年5月11日111破管售字第6號第三次標售陳明智破產財團財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程序。
公告事項:
本破產管理人前依破產法第138條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以111破管售字第6號公告標售破產財團臺南市安南區不動產計10宗,茲因抵押權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1日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以書面向本管理人行使別除權,爰取消本次標售程序,特此公告。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111破管售字第7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6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111破管售字第5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1時。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4月29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111破管售字第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式標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宣告執行事件陳明智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
編號 |
不動產坐落 |
使用分區 |
權利 範圍 |
底價 (新台幣/元) |
保證金 (新台幣/元) |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
1 |
青草段 |
190 |
206.11 |
農業區 |
2/3 |
312,573 |
62,520 |
2 |
青草段 |
309 |
586.68 |
農業區 |
2/3 |
511,116 |
102,230 |
3 |
青草段 |
309-1 |
218.43 |
道路用地 |
2/3 |
133,912 |
26,790 |
4 |
青草段 |
309-2 |
621.63 |
農業區 |
2/3 |
541,564 |
108,320 |
5 |
青草段 |
324 |
942.59 |
農業區 |
188/216 |
2,005,227 |
401,050 |
6 |
青草段 |
325 |
363.95 |
農業區 |
1/1 |
889,566 |
177,920 |
7 |
青草段 |
326 |
28.24 |
農業區 |
1/1 |
69,024 |
13,810 |
8 |
青草段 |
327 |
45.66 |
農業區 |
1/1 |
111,602 |
22,320 |
9 |
青草段 |
327-1 |
183.02 |
道路用地 |
1/1 |
243,600 |
48,720 |
10 |
青草段 |
327-2 |
373.80 |
農業區 |
1/1 |
904,596 |
180,920 |
備註: 1、本件標售不動產依編號分別投標、分別出價,以各編號出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1~5為標售土地應有部分,得標後不點交,若得標者非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3、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6~10得標後點交,惟編號9屬道路用地,投標者請自行注意。 4、本件標售不動產現有查封登記、破產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得標後破產管理人將陳報破產法院辦理註銷登記事宜,並由抵押權人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辦理塗銷登記。 |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標售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 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本件各編號不動產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表),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00分。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依編號分別出價、分別開標,以各編號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標售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 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
(三)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逾期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依民法第39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破產管理人得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得標人應負擔其差額及相關之賠償責任。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4月29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00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111破管售字第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式標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宣告執行事件陳明智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臺南市安南區不動產計10宗,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
不動產坐落 |
使用分區 |
權利 範圍 |
底價 (新台幣/元) |
保證金 (新台幣/元) |
||
段 |
地號 |
面積(m2) |
|||||
1 |
青草段 |
190 |
206.11 |
農業區 |
2/3 |
390,716 |
78,150 |
2 |
青草段 |
309 |
586.68 |
農業區 |
2/3 |
638,895 |
127,780 |
3 |
青草段 |
309-1 |
218.43 |
道路用地 |
2/3 |
167,390 |
33,480 |
4 |
青草段 |
309-2 |
621.63 |
農業區 |
2/3 |
676,955 |
135,400 |
5 |
青草段 |
324 |
942.59 |
農業區 |
188/216 |
2,506,534 |
501,310 |
6 |
青草段 |
325 |
363.95 |
農業區 |
1/1 |
1,111,958 |
222,400 |
7 |
青草段 |
326 |
28.24 |
農業區 |
1/1 |
86,280 |
17,260 |
8 |
青草段 |
327 |
45.66 |
農業區 |
1/1 |
139,503 |
27,900 |
9 |
青草段 |
327-1 |
183.02 |
道路用地 |
1/1 |
304,500 |
60,900 |
10 |
青草段 |
327-2 |
373.80 |
農業區 |
1/1 |
1,130,745 |
226,150 |
備註: 1、本件標售不動產依編號分別投標、分別出價,以各編號出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1~5為標售土地應有部分,得標後不點交,若得標者非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3、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6~10得標後點交,惟編號9屬道路用地,投標者請自行注意。 4、本件標售不動產現有查封登記、破產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得標後破產管理人將陳報破產法院辦理註銷登記事宜,並由抵押權人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辦理塗銷登記。 |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標售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本件各編號不動產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表),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3日止。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3月25日上午10時30分。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依編號分別出價、分別開標,以各編號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標售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逾期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依民法第39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破產管理人得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得標人應負擔其差額及相關之賠償責任。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3月23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111破管售字第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標售財產:
桃園市不動產共4宗,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其中甲標之不動產3宗為合併拍賣),不動產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一)甲標:
編號 | 土地坐落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權力範圍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945 | 2,970 | 1/20 |
底價:610,000元 | |||||||
2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945-1 | 1,198 | 1/20 |
底價:250,000元 | |||||||
3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1032 | 140 | 1/20 |
底價:20,000元 | |||||||
總底價:888,000元 |
(二)乙標:
編號 | 土地坐落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m2) | 權利 範圍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1673 | 1,938 | 1/4 |
底價:7,330,000元 |
備註:
1.乙標之編號1不動產上有不在本次標售範圍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2.上開不動產現均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3.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與現況不符、拍定時間與簽約時間間隔過久等),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一、投開標方式、保證金、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不動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30分。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二、得標規定:
(一)甲標之總底價為88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底價為7,330,000,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三、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本標案為標售土地之應有部分,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之情形,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由破產管理人另行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如無,則應於得標當日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得標人應於簽約日前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得標人。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五、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3月24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7)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111破管售字第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一)甲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 標的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龍巖白沙灣安樂園「真龍殿優雅型雙位室基督教」 | 1座 | 位置:6地理別6樓6區3方位06排09列5 |
2 | 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160-28地號土地 | 1筆 |
權利範圍:2/410000 面積(m2):41906 |
(二)乙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 標的名稱 | 數量 | 備註 |
1 |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342) | 69股 | 無實體股票 |
2 |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451) | 53股 | 無實體股票 |
3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3049) | 458股 | 無實體股票 |
4 |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500股 |
股票編號: 96-NX-0030224 |
備註: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財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甲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合併出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點交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得標物之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若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3月24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7)申請。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破管售字第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2月23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破管字第1號
主旨:就是否進行國際仲裁程序向空中巴士公司索討復興航空預付款項事,請各債權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前向本管理人表示意見。
說明: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破管售字第5號
主旨:標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彰化縣大城鄉不動產乙宗,底價為新臺幣(下同)63,600元(陸萬參仟陸佰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
不動產坐落 |
權利 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號 |
建物面積(m2) |
||
1 |
彰化縣 |
大城鄉潭墘村 |
尤仕段 |
523 |
224.9 |
1/5 |
備註: 1、 拍賣最低價額計63,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售不動產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持分,拍定後不點交,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得標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破產管理人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3、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木石磚造(磚石造)。 4、 本件僅拍賣建物持分,建物座落之土地非破產人所有,使用關係不明,且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得標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5、 建物共有人及建物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對本次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後,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胡碧如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20,000元,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胡碧如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拍賣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逾期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依民法第39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破產管理人得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得標人應負擔其差額及相關之賠償責任。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109 分機204)申請。
胡碧如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