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日期:民國114年8月14日

主旨:謹請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以書面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暨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 有關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業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7日以109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一次分配表(如附件一),並於114年7月15日公告在案(如附件二)。因前揭裁定於公告後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本管理人現擬依該分配表進行本破產財團之最終分配。
二、 謹以本函通知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以書函或電子郵件將可供受款之帳戶資訊及存摺封面影本或該金融機構所出具記載帳戶資訊之文件提供予本管理人(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信箱:kyo@viajustice.com.tw),俾利本管理人進行後續分配程序。如債權人未能按時提供前揭資料,致破產管理人無法匯付款項,相關分配款將依法提存至桃園地院提存所。
三、 債權人提供之帳戶名稱需與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名稱相符;如名稱有所出入者,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以書面方式說明原由。
四、 破產管理人為執行本件職務之所需,依法蒐集債權人上述財務識別資訊,僅供本破產財團財產分配之用,所涉資訊之處理及利用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有關法令之規定,於辦理本件破產程序之必要期間與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債權人就其個人資料並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倘若債權人拒絕提供,破產管理人將無法執行其債權之分配程序,僅能將分配款提存後由債權人自行設法領回。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附件一:109年度破字第1號破產事件分配表影本
附件二: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15日司法公告網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