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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筑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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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公告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30日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在案,並經113年度執破字第9號裁定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請該公司債權人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向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填妥【附件】債權申報表,並將正本擲寄弘鼎法律事務所(地址:10487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信封註記: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債權申報期日以本所收受債權申報表之日為準,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破產債權。特此公告。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附件(檔案下載):債權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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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宜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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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鄭秀惠律師參與兆豐銀行於2024年11月26日舉辦之行內家族信託菁英研討班,分享家族傳承實務面上須留意的法律問題、架構設計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2376/8386856

                      2024/11/27 01:09:48 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兆豐金控(2886)旗下兆豐銀行於11月下旬舉辦行內家族信託菁英研討班,由全台各分行信託業務人員及消、企金行銷主管約180人參加,內容涵蓋各類資產傳承,以及不同企業組織架構的信託設計,例如非公開發行公司與閉鎖型公司的架構設計與信託結合,期待能滿足個別家族不同的傳承需要。

                      此次家族信託菁英研討班,邀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呂蕙容,及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弘鼎及萬國法律事務所的會計師與律師,分享家族傳承信託及稅務法律專題,使兆豐銀信託人員除具專業知識外,亦能掌握客戶多元需求,落實客製化信託資產規劃。

                      兆豐銀行信託處處長侯君儀表示,台灣產業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其中更有不少隱形冠軍,但隨著企業主年紀漸長,接班與傳承逐漸成為家族與企業永續傳承的挑戰,如何學習國外百年家族企業(例如美國范德比爾特家族與洛克菲勒家族),即使世代更迭,依然能延續家族傳承與穩固經營權,確實是值得探討的議題。

                      呂蕙容期許信託業者能持續推動信託永續與金融友善,發展多元客製信託商品,而家族信託規劃具安養、股權及傳承等多元功能,兆豐銀行結合跨業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交流研討,有助提升信託業務人員稅務和法律的規劃能力,設計家族信託時更能面面俱到。

                      另外,勤業眾信會計師王瑞鴻解析家族傳承規劃可能的稅務議題與解決方案,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鄭秀惠則分享客戶家族傳承實務面上須留意的法律問題、架構設計,而萬國法律事務所則分享國內家族信託的最新趨勢,透過實務與理論的對話,讓現場同仁對於家族信託有了更深的認識。

                      兆豐銀行積極推動金管會信託2.0「全方位信託」人才培育策略主軸,已培訓超過650位行員參加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課程,其中逾160位行員取得「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專業證照。今年已協助多位客戶規劃安養信託及家族傳承信託,除能安心樂活,也能成功傳承,達到「富可過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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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主旨:謹請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以書面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暨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有關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業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一次分配表,並於翌日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公告在案(如附件一)。因前揭裁定於公告後至113年1月24日均無人提出異議,士林地院嗣於113年1月25日命破產管理人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如附件二)。

                      二、茲為依據上述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辦理本破產財團第一次分配事宜,謹請各債權人於113年3月5日以前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向破產管理人指定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做為分配款項之受款帳戶(戶名需與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名稱相符;如因企業併購、更名或獨資商號等事由致名稱有所出入者,請書面說明之),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或該金融機構所出具記載帳戶資訊之文件以資證明(破產管理人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聯絡信箱:kyo@viajustice.com.tw)。

                      三、破產管理人為執行本件職務之所需,依法蒐集債權人上述財務識別資訊,僅供本破產財團財產分配之用,所涉資訊之處理及利用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有關法令之規定,於辦理本件破產程序之必要期間與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債權人就其個人資料並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倘若債權人拒絕提供,破產管理人將無法執行其債權之分配程序。

                      四、如債權人未於113年3月5日以前指定受款帳戶並提供證明文件,致破產管理人無法匯付應分配款項,相關分配款將依法提存至士林地院提存所。屆時債權人將必須自行向法院聲請領回提存金,請各債權人務必注意時限。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附件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107執破字第8號公告影本。

                      附件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1月25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影本

                      附件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

                       

                       

                       

                      分類

                      Notice by Bankruptcy Trustees of 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

                      Date: Feb. 05, 2024

                      To facilitat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assets under the bankruptcy estate of 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nkruptcy Estate”), the creditors of such Bankruptcy Estate (hereinafter individually referred to as “Creditor” and collectively as “Creditors”) are hereby notified and requested to each provide the trustee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with the information and relevant documents on your designated account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e that is able to receive remittance funds.

                       

                      1、On December 25th 2023, Taiwan Shilin District Court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urt”) recognized, by issuing a ruling with the reference number 107 Zhi-Po-Zi No. 8 as attached hereto in Appendix 1), the first distribution table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prepared and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s. Since no objection had been raised against such ruling within the prescribed period of time, the Court therefore instructed the Trustees to implement the first distrib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distribution table , as stated in the letter dated January 25th 2024 attached hereto in Appendix 2.

                      2、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first distribution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in the ratio and manner as indicated in the aforesaid distribution table, each Creditor is hereby requested to designate to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including e-mails) no later than March 5th 2024 (Taipei time), for receiving the distribution payments, a personal account with a financial institute that is able to receive remittance funds, the beneficiary name of which account shall be identical to the name of Creditor as listed in the distribution table. In the case that there is any inconsistence in the names due to merger or acquisition, change of name, sole proprietorship etc., a written explanation is required. Creditors shall also submit to the Trustees a photocopy of the passbook cover page of such designated account or other evidencing documents provided by the relev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which show the required information of such account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Trustees: office at 11th floor, No. 164, Fuxing North Roa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87, Taiwan; e-mail: kyo@viajustice.com.tw ).

                      3、With a view to performing their duties and oblig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Bankruptcy Estate, the Trustees are collecting the aforesaid personally-identifiable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Creditors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the assets in trust. All such information collected will be processed and used pursuant to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time period and territory necessary for thes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Such Creditors, being data subjects, may exercise the rights in regard of his/her personal data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see Appendix 3). Creditors are free to choose whether or not to provide the requested personal information; however, if Creditors refuse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the Trustees will not be able to carry out the distribution proc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s of such Creditors.

                      4、In the event that any Creditor fails to designate an account for receiving distribution payments and/or to provide the evidencing documents satisfactory to the Trustees by March 5th 2024 (Taipei time), the Trustees will then lodge accordingly the respective distribution amount of such Creditor with the Public Lodgment Office of the Court. Once the lodgment is made, Creditors need to file an application with the Court on their own for collection of such lodged payments. Please take close note of such expiry date.

                       

                      Bankruptcy Trustee, Yueh-Lin Lee, attorney-at-law

                      Bankruptcy Trustee, Li-Chen L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ppendix 1: 107 Zhi-Po-Zi No. 8 Ruling

                      Appendix 2: January 25th 2024 Taiwan Shilin District Court

                      Letter.

                      Appendix 3: Article 3 of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主旨:謹通知各債權人參加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案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事。

                      說明:

                      一、依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民國(下同)112年9月23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諭示辦理。

                      二、緣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前於107年6月29日經士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李岳霖律師(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話:(02)8712-6019)、賴麗真會計師(聯絡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68樓,電話:(02)8101-6666)及林敏浩律師(林敏浩律師嗣於109年1月15日經裁定解任,並於同年1月30日確定)為破產管理人在案。

                      三、現士院已定於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整於士院民事大樓第九法庭召開本件破產執行事件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會中將由本管理人報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進度,並將表決以下重大事項:(一)選任監查人、(二)是否同意本管理人不再耗費額外成本追索復興航空債權中無追索經濟效益之部分。

                      四、如各債權人欲出席本次債權人會議,爰請於112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具狀向士院陳報(案號:107年執破字第8號,股別:月股),以利士院安排相關事宜。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1120923士林地院函(興航)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股票二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破管售字第23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張,共13,988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1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底價為新台幣360,000(肆拾萬)元,投標人之出價應不低於底價,並以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不低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且均達到底價,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月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五)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五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破管售字第22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高雄市不動產4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9,10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00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3,65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75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1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3年1月9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6,5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投標人應自行注意。

                      (五)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月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股票一拍)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破管售字第21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張,共13,988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9月18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底價為新台幣400,000(肆拾萬)元,投標人之出價應不低於底價,並以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不低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且均達到底價,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9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五)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