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十二次)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112破管售字第4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8月1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蔡惠琪 律師

專業領域

     

    著作

       

      學歷

         

        專業資格及證照

           

          經歷

             

            聯絡資訊

             

            語言

            • 中文、英文、台語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四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破管售字第20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高雄市不動產4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7,280,000元(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9,549,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087,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3,834,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81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9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7,28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投標人應自行注意。

            (五)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9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十一次)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112破管售字第3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7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7月10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7月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本所鄭秀惠律師受邀擔任「銀髮生活管理與財務規劃圓桌論壇」專題講師

            本所鄭秀惠律師受邀擔任2023台灣輔具暨長期照護大展「銀髮生活管理與財務規劃圓桌論壇」銀「法」族未雨綢繆的下半場專題講師。

             

            銀髮生活管理與財務規劃圓桌論壇
            時間:2023年5月4日(四) 11:00-12:30
            地點:ATLife大會活動區
            活動內容:針對生活照顧、財產管理分配,髮族如何預作準備?有哪些機構單位可以提供服務呢?

            https://www.chanchao.com.tw/ATLife/eventActivityDetail.asp?id=1308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兆豐銀行
            台灣康寧社會福利協會
            弘鼎法律事務所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十次)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112破管售字第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5月2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破管售字第19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高雄市不動產4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三、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6月2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9,2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投標人應自行注意。

            (五)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5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九次)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112破管售字第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3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破產管理人拍賣公告

            本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之案件,部分破產財團係採網路拍賣方式依破產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公開拍賣,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至網路賣場查看洽詢相關事宜。

            賣場連結:https://tw.bid.yahoo.com/booth/Y6160983608

             

            李岳霖律師

            分類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 公告 (不動產拍賣-第三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111破管售字第13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標售財產:

            桃園市不動產共4宗,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其中甲標之不動產3宗為合併拍賣),不動產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一)甲標: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945 2,970 1/20
            底價:579,500元
            2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945-1 1,198 1/20
            底價:237,500元
            3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1032 140 1/20
            底價:19,000元
            總底價:836,000元

            (二)乙標: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m2) 權利
            範圍
            1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1673 1,938 1/4
            底價:6,963,500元

            備註:

            1.乙標之編號1不動產上有不在本次標售範圍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2.上開不動產現均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3.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與現況不符、拍定時間與簽約時間間隔過久等),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一、投開標方式、保證金、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不動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30分。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二、得標規定:

            (一)甲標之總底價為836,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底價為6,936,500,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三、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本標案為標售土地之應有部分,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之情形,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由破產管理人另行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如無,則應於得標當日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得標人應於簽約日前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得標人。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五、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藍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1)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