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111破管售字第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標售財產:
桃園市不動產共4宗,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其中甲標之不動產3宗為合併拍賣),不動產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一)甲標:
| 編號 | 土地坐落 |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945 | 2,970 | 1/20 |
| 底價:610,000元 | |||||||
| 2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945-1 | 1,198 | 1/20 |
| 底價:250,000元 | |||||||
| 3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1032 | 140 | 1/20 |
| 底價:20,000元 | |||||||
| 總底價:888,000元 | |||||||
(二)乙標:
| 編號 | 土地坐落 |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面積(m2) | 權利 範圍 |
|
| 1 | 桃園市 | 新屋區 | 大牛欄 | 大牛欄 | 1673 | 1,938 | 1/4 |
| 底價:7,330,000元 | |||||||
備註:
1.乙標之編號1不動產上有不在本次標售範圍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2.上開不動產現均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3.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與現況不符、拍定時間與簽約時間間隔過久等),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一、投開標方式、保證金、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不動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1年3月31日上午11時30分。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二、得標規定:
(一)甲標之總底價為88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底價為7,330,000,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三、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本標案為標售土地之應有部分,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之情形,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由破產管理人另行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如無,則應於得標當日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得標人應於簽約日前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得標人。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五、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3月24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7)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