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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by Bankruptcy Trustees of 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

Date: Aug. 7th , 2026

If the creditor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of TransAsia Airways Corpor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nkruptcy Estate”) have changed their name or account detail after the first distribution, should notice the trustees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and provide supporting documents before September 30th , 2026.

1、 On June 18th 2026, Taiwan Shilin District Court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urt”) recognized, by issuing a ruling with the reference number 107 Zhi-Po-Zi No. 8 as attached hereto in Appendix 1), the second distribution table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prepared and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s. Since no objection had been raised against such ruling within the prescribed period of time, the ruling is now binding.
2、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second distribution of the Bankruptcy Estate in the ratio and manner as indicated in the aforesaid distribution table, if Creditors’ name or account detail have changed after the first distribution, is hereby requested to designate to the Trustees in writing (including e-mails) as soon as possible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Trustees: office at 11th floor, No. 164, Fuxing North Roa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87, Taiwan; e-mail: kyo@viajustice.com.tw ).
If Creditors failed to provide such information and lead to transfer failure, the additional loss of time and remittance fee should be afford by Creditors themselves.
3、 Since remittance fee is going to be afford by Creditors. If the amount to be distributed is too low to pay the expenses, it will be reserved until the next distribution.

Bankruptcy Trustee, Yueh-Lin Lee, attorney-at-law
Bankruptcy Trustee, Li-Chen Lai,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ppendix 1: 107 Zhi-Po-Zi No. 8 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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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主旨: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如名稱或受款帳戶與第一次受分配時有所異動,請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通知破產管理人並檢附相關文件以證明之,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8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認可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二次分配表(如附件一)。前揭裁定於7月14日公告後15日內均無人提出異議而告確定。
二、 為實施第二次債權分配,破產管理人爰再度通知各債權人,如債權人之名稱、受款帳戶等各項資訊與第一次債權分配時有所變更,務請於115年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通知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聯絡信箱:kyo@viajustice.com.tw),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如因債權人疏於為前項通知導致匯款失敗或錯誤,後續衍生之額外成本須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三、 因相關電匯手續費用係由受分配額中支出,如債權人本次受分配數額過低而不足以支付手續費用,破產管理人將保留其受分配額至下次分配一併分配之。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裁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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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

主旨:標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破字第9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一) 二手電腦設備乙批,分為丙、戊等二標,分別標售。
(二) 丙標:桌上型電腦主機共10台。計含組裝主機7台,HP主機2台,Genuine TX253 4H/S伺服器1台。
(三) 戊標:附屬設備一批。計含Brother 多功能複合機3台,EPSON 投影機1台。
三、 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本次投標採「分標」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件或某幾件物品出價,投標人應於標單上標明欲出價之標號及金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無法辨識之情況者,其投標無效。
(二)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 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7月1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 開標時間:115年7月2日上午10時整。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將於當日開標時一併公布),以各標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三)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種類、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二手電腦設備狀況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5年7月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不可抗力事故: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辦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附件:投標單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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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

主旨:標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破字第9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一) 二手電腦設備乙批,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標,分別標售。
(二) 甲標:儲存設備一批。計含6T外接式硬碟1台,網路儲存伺服器(固態硬碟256G x2,硬碟2T x4)1組。
(三) 乙標:ASUS螢幕共6台。
(四) 丙標:桌上型電腦主機共10台。計含組裝主機7台,HP主機2台,Genuine TX253 4H/S伺服器1台。
(五) 丁標:筆記型電腦共3台。ASUS X540S 1台,Genuine GNB15X-GU 1台,Lenovo ideapad 300-15ISK 1台。
(六) 戊標:附屬設備一批。計含Brother 多功能複合機3台,EPSON 投影機1台。
三、 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本次投標採「分標」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件或某幾件物品出價,投標人應於標單上標明欲出價之標號及金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無法辨識之情況者,其投標無效。
(二)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 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2月12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 開標時間: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整。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將於當日開標時一併公布),以各標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三)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種類、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二手電腦設備狀況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5年2月1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不可抗力事故: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辦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附件:投標單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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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公告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在案,並選任李岳霖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請該公司債權人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止,向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填妥【附件1】債權申報表,並將正本擲寄弘鼎法律事務所(地址:10487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信封註記: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債權申報期日以本所收受債權申報表之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不列入破產債權,特此公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謹訂於115年1月12日上午10時整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四十一法庭召開,如需委託他人出席,請填妥委託書【附件2】後,於會議當日攜帶正本至現場。
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附件一:債權申報表

附件二: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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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日期:民國114年8月14日

主旨:謹請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以書面向破產管理人提出可收受匯款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暨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 有關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業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7日以109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認可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一次分配表(如附件一),並於114年7月15日公告在案(如附件二)。因前揭裁定於公告後15日內無人提出異議,本管理人現擬依該分配表進行本破產財團之最終分配。
二、 謹以本函通知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請於114年10月15日前以書函或電子郵件將可供受款之帳戶資訊及存摺封面影本或該金融機構所出具記載帳戶資訊之文件提供予本管理人(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信箱:kyo@viajustice.com.tw),俾利本管理人進行後續分配程序。如債權人未能按時提供前揭資料,致破產管理人無法匯付款項,相關分配款將依法提存至桃園地院提存所。
三、 債權人提供之帳戶名稱需與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名稱相符;如名稱有所出入者,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以書面方式說明原由。
四、 破產管理人為執行本件職務之所需,依法蒐集債權人上述財務識別資訊,僅供本破產財團財產分配之用,所涉資訊之處理及利用悉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有關法令之規定,於辦理本件破產程序之必要期間與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債權人就其個人資料並得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各債權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倘若債權人拒絕提供,破產管理人將無法執行其債權之分配程序,僅能將分配款提存後由債權人自行設法領回。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附件一:109年度破字第1號破產事件分配表影本
附件二: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15日司法公告網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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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二拍)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主旨:標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破字第9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一) 二手電腦設備乙批,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標,分別標售。
(二) 甲標:儲存設備一批。計含6T外接式硬碟1台,網路儲存伺服器(固態硬碟256G x2,硬碟2T x4)1組。
(三) 乙標:ASUS螢幕共6台。
(四) 丙標:桌上型電腦主機共10台。計含組裝主機7台,HP主機2台,Genuine TX253 4H/S伺服器1台。
(五) 丁標:筆記型電腦共3台。ASUS X540S 1台,Genuine GNB15X-GU 1台,Lenovo ideapad 300-15ISK 1台。
(六) 戊標:附屬設備一批。計含Brother 多功能複合機3台,EPSON 投影機1台。
三、 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本次投標採分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件或某幾件物品出價,投標人應於標單上標明欲出價之標號及金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無法辨識之情況者,其投標無效。
(二)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 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9月5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 開標時間:114年9月8日上午10時整。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將於當日開標時一併公布),以各標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三)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種類、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二手電腦設備狀況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9月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不可抗力事故: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辦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附件(檔案下載):投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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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主旨:標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破字第9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一) 二手電腦設備乙批,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標,分別標售。
(二) 甲標:儲存設備一批。計含6T外接式硬碟1台,網路儲存伺服器(固態硬碟256G x2,硬碟2T x4)1組。
(三) 乙標:ASUS螢幕共6台。
(四) 丙標:桌上型電腦主機共10台。計含組裝主機7台,HP主機2台,Genuine TX253 4H/S伺服器1台,鍵盤4個。
(五) 丁標:筆記型電腦共3台。ASUS X540S 1台,Genuine GNB15X-GU 1台,Lenovo ideapad 300-15ISK 1台。
(六) 戊標:附屬設備一批。計含Brother 多功能複合機3台,EPSON 投影機1台。
三、 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本次投標採分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件或某幾件物品出價,投標人應於標單上標明欲出價之標號及金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無法辨識之情況者,其投標無效。
(二)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 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6月12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 開標時間:114年6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將於當日開標時一併公布),以各標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三)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種類、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營業稅、契稅、貨物稅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二手電腦設備狀況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6月1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不可抗力事故: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00分辦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附件(檔案下載):投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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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公告

主旨:謹通知各債權人參加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案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第三次債權人會議事。
說明:
一、 依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院」)民國(下同)114年4月7日士院鳴107執破法月字第8號函諭示辦理。
二、 緣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前於107年6月29日經士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現士院已定於114年6月25日上午10時整於士院民事大樓第九法庭召開本件破產執行事件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會中將由破產管理人報告本件破產執行事件進度,並將議決以下重大事項:(一)選任監查人(目前已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受推派為候選人)、(二)是否同意本管理人不再耗費額外成本追索復興航空債權中無追索經濟效益之部分。
三、 法官已裁示,如上揭決議仍未通過,將保留財團目前賸餘款項由破產管理人支付費用以追索其他無實益債權,並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在相關程序未完成前,破產財團將暫不予分配。爰請各債權人踴躍出席,對上揭議題表示意見。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

分類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破管售字第24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商標權共36件。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財產實際狀況(包括且不限於數量、種類、範圍、樣式、年限)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次投標採整批拍賣之方式,不接受單獨對某項或某幾項商標出價。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密封,投寄至「11487 台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三)投標單收件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4月1日止(以送達時間為準)。
(四)開標時間: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30分。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底價為新臺幣50,000元,以總價不低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表示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向得標人請求等同於得標價百分之三十之金額,做為違約賠償金。
(三)本次標售財產屬無體財產權,得標人須自行負責辦理標售財產之移轉登記,破產管理人將於得標人付清價款後6個月內,配合得標人辦理本次標售財產移轉登記所必須之程序。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營業稅、契稅、規費及任何稅費,以及一切其他任何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一)投標人若欲瞭解本次標售之商標權清冊或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二)本次標售財產供閱覽之商標權清冊所記載相關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有關商標名稱、申請案號、註冊號碼、權利期間及權利有效性以及其他資訊等,均以各註冊地登記機關記載,或各該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或判斷,並自行負責。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