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
主旨: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下稱「本破產財團」)之各債權人如名稱或受款帳戶與第一次受分配時有所異動,請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通知破產管理人並檢附相關文件以證明之,俾利本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
說明:
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18日以107年度執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認可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第二次分配表(如附件一)。前揭裁定於7月14日公告後15日內均無人提出異議而告確定。
二、 為實施第二次債權分配,破產管理人爰再度通知各債權人,如債權人之名稱、受款帳戶等各項資訊與第一次債權分配時有所變更,務請於115年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包含電子郵件)通知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聯絡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子郵件聯絡信箱:kyo@viajustice.com.tw),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如因債權人疏於為前項通知導致匯款失敗或錯誤,後續衍生之額外成本須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三、 因相關電匯手續費用係由受分配額中支出,如債權人本次受分配數額過低而不足以支付手續費用,破產管理人將保留其受分配額至下次分配一併分配之。
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 律 師
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