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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八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111破管售字第1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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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嵩遺產管理人 公告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02號遺產管理事件被繼承人陳佩嵩之遺產。
拍賣依據:民法第1179條
公告事項:
一、 標售財產:
新北市不動產3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壹仟肆佰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新北市 汐止區 福興段 1694 105.53 全部
底價:9,800,000元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2 新北市 汐止區 福興段 1700 12.23 全部
底價:1,20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建築式樣 權利範圍
基地坐落
3 3362 新北市汐止區合順街13巷25號

1層:65.10
2層:65.10

合計:130.20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建築 全部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1694、1700地號
底價:3,000,000元
備註:
本次標售財產,遺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 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4,0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佩嵩遺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依規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 開標時間: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六)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八)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三、 其他公告事項: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遺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2月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何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2)申請。
(五)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 本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佩嵩遺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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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七次)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111破管售字第10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1月1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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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六次)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111破管售字第9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0月2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五次)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破管售字第8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9月30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9月28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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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智破產管理人第三次標售財產取消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主旨:公告停止民國111年5月11日111破管售字第6號第三次標售陳明智破產財團財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程序。
公告事項:
本破產管理人前依破產法第138條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以111破管售字第6號公告標售破產財團臺南市安南區不動產計10宗,茲因抵押權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1日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以書面向本管理人行使別除權,爰取消本次標售程序,特此公告。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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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公告(第四次)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111破管售字第7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6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劉耀文 律師

專業領域

     

    著作

       

      學歷

         

        專業資格及證照

           

          經歷

             

            聯絡資訊

            • 電話: (02) 8712-6019
            • 信箱: 
             

            語言

            • 中文、英文、台語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111破管售字第5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1時。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 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4月29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111破管售字第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式標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宣告執行事件陳明智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標售財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

            使用分區

            權利

            範圍

            底價

            (新台幣/)

            保證金

            (新台幣/)

            地號

            面積(m2)

            1

            青草段

            190

            206.11

            農業區

            2/3

            312,573

            62,520

            2

            青草段

            309

            586.68

            農業區

            2/3

            511,116

            102,230

            3

            青草段

            309-1

            218.43

            道路用地

            2/3

            133,912

            26,790

            4

            青草段

            309-2

            621.63

            農業區

            2/3

            541,564

            108,320

            5

            青草段

            324

            942.59

            農業區

            188/216

            2,005,227

            401,050

            6

            青草段

            325

            363.95

            農業區

            1/1

            889,566

            177,920

            7

            青草段

            326

            28.24

            農業區

            1/1

            69,024

            13,810

            8

            青草段

            327

            45.66

            農業區

            1/1

            111,602

            22,320

            9

            青草段

            327-1

            183.02

            道路用地

            1/1

            243,600

            48,720

            10

            青草段

            327-2

            373.80

            農業區

            1/1

            904,596

            180,920

            備註:

            1、本件標售不動產依編號分別投標、分別出價,以各編號出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1~5為標售土地應有部分,得標後不點交,若得標者非共有人,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3、本件標售不動產編號6~10得標後點交,惟編號9屬道路用地,投標者請自行注意。

            4、本件標售不動產現有查封登記、破產登記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得標後破產管理人將陳報破產法院辦理註銷登記事宜,並由抵押權人出具塗銷抵押權同意書辦理塗銷登記。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得標人對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標售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 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 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
            (二) 投標保證金為本件各編號不動產標售底價之百分之二十(金額如附表),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9日止。
            (四) 開標時間:民國111年5月2日上午10時00分。
            (五)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 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 得標規定:
            (一) 本標案訂有底價,依編號分別出價、分別開標,以各編號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 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 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標售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 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
            (三)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或逾期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依民法第398條及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規定,破產管理人得解除契約並再行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得標人應負擔其差額及相關之賠償責任。
            六、 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 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4月29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4)申請。
            八、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00分。
            九、 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明智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