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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十次)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112破管售字第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5月2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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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破管售字第19號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破

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高雄市不動產4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壹仟玖佰貳拾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力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高雄市 小港區 店子後段 1104 1600 368/1000
底價:10,61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權利範圍
地基坐落
2 1151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5號14樓 14層:90.71
15層:78.80
合計:169.51
陽台:18.26
合計:18.26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163/10000
底價:3,430,000元
3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7號14樓 14層:109.91
15層:91.28
合計:201.19

陽台:29.61花台:2.20
合計:31.81

全部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203/10000
底價:4,260,000元
4 117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一路243至259號大樓地下室 地下室(停車空間):1263.27 2/45
高雄市小港區店子後段1104地號
共有部分:店子後段1177建號,面積:2565.35m2;權利範圍:45/10000
底價:900,000元

備註:

上開不動產現仍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三、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14066 內湖舊宗郵局第53號信箱」,收件人請註明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2年6月2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開標時間: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四)開標地點:弘鼎法律事務所(臺北市復興北路164號11樓)。

(五)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9,2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六)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七)投標保證金為投標人所出總價之百分之三十。投標人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即「台支」或「本支」,非一般現金支票)繳納,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八)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另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投標人應自行注意。

(五)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5月3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馬小姐(電話:02-2796-6109 分機55)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李岳霖律師      賴麗真會計師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九次)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112破管售字第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2年3月15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破產管理人拍賣公告

本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之案件,部分破產財團係採網路拍賣方式依破產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公開拍賣,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至網路賣場查看洽詢相關事宜。

賣場連結:https://tw.bid.yahoo.com/booth/Y6160983608

 

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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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斯永破產管理人 公告 (不動產拍賣-第三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111破管售字第13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標售財產:

桃園市不動產共4宗,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其中甲標之不動產3宗為合併拍賣),不動產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一)甲標: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945 2,970 1/20
底價:579,500元
2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945-1 1,198 1/20
底價:237,500元
3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1032 140 1/20
底價:19,000元
總底價:836,000元

(二)乙標:

編號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面積(m2) 權利
範圍
1 桃園市 新屋區 大牛欄 大牛欄 1673 1,938 1/4
底價:6,963,500元

備註:

1.乙標之編號1不動產上有不在本次標售範圍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2.上開不動產現均有債權人扣押登記及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3.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與現況不符、拍定時間與簽約時間間隔過久等),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一、投開標方式、保證金、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不動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30分。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二、得標規定:

(一)甲標之總底價為836,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底價為6,936,500,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三、價款給付及違約:

(一)本標案為標售土地之應有部分,如有優先承買權人之情形,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由破產管理人另行通知得標人,得標人應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如無,則應於得標當日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得標人應於簽約日前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得標人。

(二)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五、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藍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1)申請。

六、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30分。

七、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 公告(動產拍賣-第三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111破管售字第12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破字第1號宣告破產強制執行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

(一)甲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備註
1 龍巖白沙灣安樂園「真龍殿優雅型雙位室基督教」 1座 位置:6地理別6樓6區3方位06排09列5
2 新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埔段八連溪頭小段160-28地號土地 1筆

權利範圍:2/410000

面積(m2):41906

(二)乙標:(以下標的為合併拍賣)

編號 標的名稱 數量 備註
1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342) 69股 無實體股票
2 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2451) 53股 無實體股票
3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號:3049) 458股 無實體股票
4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00股

股票編號:

96-NX-0030224

備註:

  1. 上開拍賣標的現有債權人扣押登記或破產登記,惟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2. 乙標之編號1至編號3為上市公司無實體股票,拍定人應自行開設集中保管帳戶,俾利辦理拍定後股票匯撥等程序。
  3.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拍定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保證金、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本標案分為甲、乙二標分別拍賣上開財產,二標同時開標。投標人請依所欲投標之標項,分別填寫甲、乙標之投標單。如投標人同時投標甲、乙二標時,得以單一支票繳納甲、乙二標之保證金。

(二)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1時。

(六)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八)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甲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合併出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乙標之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之拍賣標的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點交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得標物之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三)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四)若得標人未能於得標當日付清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契約外,並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索取投標單: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藍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1)申請。

八、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1時。

九、破產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葉斯永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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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八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111破管售字第1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2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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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佩嵩遺產管理人 公告

主旨:標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02號遺產管理事件被繼承人陳佩嵩之遺產。
拍賣依據:民法第1179條
公告事項:
一、 標售財產:
新北市不動產3宗,底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壹仟肆佰萬元整),所在地、權利範圍及相關資訊如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1 新北市 汐止區 福興段 1694 105.53 全部
底價:9,800,000元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面積(m2)
2 新北市 汐止區 福興段 1700 12.23 全部
底價:1,200,000元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建築式樣 權利範圍
基地坐落
3 3362 新北市汐止區合順街13巷25號

1層:65.10
2層:65.10

合計:130.20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建築 全部
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1694、1700地號
底價:3,000,000元
備註:
本次標售財產,遺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二、 投開標時間、地點及規則:
(一) 本標案為合併拍賣,總底價為14,000,000元,投標人應就各編號不動產分別出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 本次投標採通訊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之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 弘鼎法律事務所」,收件人請註明為「陳佩嵩遺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三) 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二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依規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四) 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 開標時間:111年12月6日上午10時30分。
(六) 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七) 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八) 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自然人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二十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九) 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三、 其他公告事項:
(一) 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於得標當日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 若因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依前項規定簽訂買賣契約,遺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交易及移轉所生或相關之一切規費及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一切稅費,以及一切其他費用及支出,均由得標人負擔。
(四)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單,請於即日起至12月2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何小姐(電話:02-8712-6019 分機202)申請。
(五) 開標時間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變或不可抗力事故而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之上午10時30分。
(六) 本管理人保留修改本公告事項之權利。

陳佩嵩遺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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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七次)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111破管售字第10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1月1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

分類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第六次)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111破管售字第9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6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10月2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