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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標售財產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破管售字第1號

主旨:標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宣告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

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公告事項:

一、前言

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週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標售財產如下:

美麗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000,000股。

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現場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進行拍賣,有意參與投標人應留意,得標人就得標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三、投開標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投標人應將投標單連同投標保證金支票一併密封,以掛號方式投寄至「104 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收件人請註明為「黃春福破產管理人」。

(二)投標保證金為所出投標總價之百分之三十,並應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納,未繳納或未繳足保證金者,其投標視為無效。得標者,所繳保證金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未得標者,將於開標日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三)投標單投寄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開標時間: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

(五)開標地點: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弘鼎法律事務所)。

(六)參與開標之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七)投標方式不符合本公告之規定者,其投標無效。

四、得標規定:

(一)本標案訂有底價,以總價高於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若無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破產管理人得詢問在場參與投標者是否加價,必要時並當場進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金額高於底價且最高者為得標人;現場無人願加價時,則宣布流標。

(二)若有兩方或以上最高標價額相同,當場另行書面比價,以書面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投標者若未到場則喪失喊價權利,若無人願加價則現場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

五、價款給付、交付貨品及違約:

(一)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當場就得標物品簽訂書面之買賣契約,並以現金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受款人為「弘鼎法律事務所李岳霖」之即期支票繳清全部價款。

(二)若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致雙方未能於得標當日依前項簽訂買賣契約,破產管理人得沒收投標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並取消得標資格。

(三)得標人於得標日未能繳清全部價款,破產管理人除得解除買賣契約外,並得沒收得標人已支付之價款充作違約金。

(四)破產管理人於收取全部價款後,將依實際狀況(包括數量、位置、狀態、型號等)辦理現況點交。

六、稅捐及規費負擔:

本次標售財產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稅、所得稅等),以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七、標售財產閱覽及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欲索取投標單者請於111年2月23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12-6019轉分機204)申請。

 

黃春福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